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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医药行业协会章程
(修改稿)

第一章   总  则

  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:深圳市医药行业协会SMPA(SHENZHENMEDICAL-PROFESSIONASSOCIATION)。

    第二条 深圳市医药行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。本着自愿、自主、自治的原则,凡取得法人资格、证照齐全,从事医疗、医药及相关产业的科研、生产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协会。

   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起到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。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,推动深圳市医疗、医药行业体制改革,推动医疗、医药行业健康发展。

    第四条 深圳市医药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,接受市民政局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市卫生局等政府部门业务指导。

    第五条 深圳市医药行业协会住所在广东省深圳市。

第二章   业 务 范 围

    第六条 深圳市医药行业协会督促行业内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,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情况、建议和要求,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的医药市场,为企事业依法经营,理顺和规范医疗、药品市场秩序,探索国内、国际医疗、医药合作与交流、促进我市医疗、医药行业改革与发展而积极开展工作。其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是:
    1、反映会员要求,协调会员关系,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内存在的问题和建议,维护会员正当权益。
    2、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,做好医疗、医药行业内科技创新项目、知名品牌的评审工作。
    3、研究市场发展趋势,开展咨询服务。提供国内外医药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,加强与国内外同类协会和有关行业的联系,利用毗邻港澳的地理优势,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和合作,协助行业内单位引进、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,促进行业科技进步。
    4、收集、统计、整理并反馈行业统计、财会、物价等基础资料,开展市场调研预测,建立协会网站、编辑协会刊物,为会员提供情报信息。
    5、组织行业内法规、人才专业知识、岗前教育等有关专业的培训,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,提高企业管理水平。
    6、督促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、法规,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医疗、药品市场,依法经营,建立行业自律机制,制定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,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。协调同行价格争议,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,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药品招标采购的相关事宜。
    7、承办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机构委托的有关事宜。

第三章   会  员

    第七条 凡自愿遵守协会章程,取得法人资格、证照齐全,从事医疗、药品、生物工程、医疗卫生材料、化学试剂、药用包装材料、精细化工、滋补保健品、功能食品等方面的科研、生产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,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。

   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   (一)维护本协会的章程;
    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    (三)具有合法经营资格、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,一定规模。
    (四)热心协会工作,关心医疗、药品行业发展的专家、学者和海外华侨、港澳台同胞,经常务理事会通过,可加入协会成为会员。

   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   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    (二)由协会秘书处审核;
    (三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    (四)由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;

   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    (一)本协会的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    (二)参加协会的活动;
    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    (四)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   (五)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;
    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   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    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   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   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   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   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    (六)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。

   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,协会应予以公告。

    第十三条 会员欠交会费期间不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  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   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。会员数量在100以上可设会员代表大会,行使会员大会职权,会员(代表)大会的职权是:
  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   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;
    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    (四)审议决定会员代表大会,并选举除理事、监事外的会员代表;
    (五)决定是否提前换届选举;
    (六)决定终止事宜。

    第十五条 会员(代表)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  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会员的书面请求,应召集临时会员大会。理事会每届三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行业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   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(代表)大会负责。

   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    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    (二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任免的提名;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;
    (三)审议决定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的辞职申请
    (四)筹备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;
    (五)向会员(代表)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    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    (七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    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    (九)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    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    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   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  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,但必须载明每位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。

   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超过40名时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(人数不超过理事会成员的1/3)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   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   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时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,但必须载明每位理事的书面意见并存档备查。

    第二十四条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;
   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    (二)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    (三)会长选举时年龄不超过68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    (四)身体健康、能坚持正常工作;
    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;
   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    第二十五条 会长(法定代表人)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    第二十六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每届任期3年。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)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,须经会员(代表)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   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应报市行业协会管理机构审查,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。本协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。

   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 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    (二)检查会员(代表)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    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   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  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   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
   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主要负责人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;
    (四)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   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 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  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:
    (一)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;
    (二)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;
    (三)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    (四)利息;
    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   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。

   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挪作他用,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。

   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   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   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(代表)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企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         

   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
   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   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  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。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(代表)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 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  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。

   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   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;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   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。

   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局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    附  则

  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。

  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  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 


修成娟会长在协会新年恳谈会上做重要讲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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